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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省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
发布时间:2026-04-08 14: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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鄂人社发〔2026〕10号
各市、州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财政局:
按照《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》及有关规定,依据《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》(鄂政办发〔2025〕44号)明确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,决定从2025年12月1日起,将全省现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进行联动调整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01
调整发放标准
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分区域提高到2160元/月、1917元/月、1773元/月,各档标准适用区域范围详见附件。 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。
02
有关工作要求
各地要持续优化经办服务,加强失业保险政策宣传,运用多种形式推送申领渠道,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。要加强异地重复领取、生存状态或身份状态异常人员领取、短期参保领取失业保险金等疑点数据排查,切实防范冒领骗取和多发错发。要精准界定人员范围, 已进行灵活就业人员登记并领取社保补贴的人员,不同时发放失业保险金, 兜住、兜准、兜牢民生保障底线。要坚持实施积极的失业保险政策,完善就业与失业联动机制,推行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帮扶“一件事”,强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,用心用情助力失业人员早就业、就好业。
附件:湖北省分区域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
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
2026 年4月2日
来源:劳动与税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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