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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合同中止细则来了?先别急着停薪停保
发布时间:2026-09-16 16:4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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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两天,不少HR群里在转一条消息:人社部劳动关系司出了「劳动合同中止实操细则」,说员工长期脱产学习、协商停工待岗、失联,都可以中止劳动合同,中止期间停发工资、停缴社保。
消息不是空穴来风,但被传偏了。
劳动合同中止,说人话是个什么状态
员工和公司之间,通常被理解成两种状态:上班,或者离职。其实还有一个中间的第三态——人还在名册上,但双方都不干活了。这就是劳动合同中止。
它的定义是: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,因为法定事由或双方约定,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停止行使和履行,劳动关系依然保留;等到中止事由消失,合同恢复履行。
关键在「暂时」两个字。中止不是解除,也不是终止,它意味着双方对恢复履行作出了承诺。把这一点吃透,后面所有的坑都能看懂。
它跟其他几种状态的区别,一张表说清楚:
状态
劳动关系
工资
社会保险
能否恢复
劳动合同中止
保留
按约定暂停
依法律规定或地方口径处理,多数地区可办理封存
能,事由消失后恢复
劳动合同解除
消灭
结清至解除日
停缴并办理关系转移
不能
劳动合同终止
消灭
结清至终止日
停缴并办理关系转移
不能
停工停产与待岗
存续,且在岗用工链条上
首个工资支付周期按合同标准,之后按法定标准
用人单位仍应依法缴纳
恢复生产即复工
特别提示:表格最后一行的「停工停产与待岗」,是本文要重点提醒的场景。它和中止看起来都是「人不上班」,但社保义务完全不同。
哪些情形可以中止
先说一个很多人不知道的事实:现行《劳动法》和《劳动合同法》里,都没有「劳动合同中止」这个制度。相关条款在草案阶段出现过,但在正式公布的法律文本中被删除了。
国家层面目前唯一直接的依据,是原劳动部《关于贯彻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(劳部发〔1995〕309号)第二十八条:
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、拘留或逮捕的,用人单位在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,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,期间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。
除此之外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》就军人服役期间保留劳动关系、退役后复工复职作出了专门规定。其余的情形认定,主要依靠地方性法规、规章或司法裁判。
已作出明确规定的地方包括上海、江苏、山东、安徽、山西、辽宁、天津等地,常见情形可以归为五类:
情形
说明
依据层级
双方协商一致
含停薪留职、长期脱产学习等,须书面明确中止期限与恢复条件
多地地方性规定
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
收容审查、拘留、逮捕等,含取保候审、监视居住
国家层面有直接依据
应征入伍或履行其他法定义务
服役期间保留劳动关系,退役后可复工复职
兵役法及部分地方规定
长期「两不找」
长期未提供劳动、单位长期未付待遇且未解除关系
地方纪要与裁判规则
不可抗力
部分地方列明,但国家层面明确不认可
存在争议,慎用
⚠️ 需要注意的是,湖北省层面目前没有检索到关于劳动合同中止的专门规定。上海、江苏、山东的做法有参考价值,但不当然适用于武汉。
中止期间的钱和社保,各地怎么处理
这是大家最关心的部分。结论是:多数已作出规定的地方,明确中止期间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、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,且该期间不计入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。但各地表述和边界并不一致。
地区
依据
工资处理
社会保险
工作年限
上海
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及配套通知
权利义务暂停履行,可不支付工资
可办理社保账户暂停结算(封存)
期间不计入本单位工作时间
江苏
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
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
可以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
不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
山东
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
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
可以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
不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
安徽
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及实施意见
单位不承担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
单位不承担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
中止时间不计入合同期限
还有两个细节要提醒。第一,上海、安徽等地明确规定,劳动者在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,不得再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。第二,关于中止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如何处理,安徽规定中止后仍具备履行条件的应继续履行,而上海规定合同期满即终止——两地结论相反。
这两条恰恰说明:劳动合同中止不是一套全国统一的操作规范,而是一组需要逐地核对的规则。照搬外省经验,很容易踩空。
最容易踩的三个坑
下面三条是我们在核查中发现的风险集中区。如果只能记住一篇文章,请记住这一部分。
错把停工停产待岗当劳动合同中止
这是最危险的一种。业务不好,让员工先回家待着,看到这条消息后按「中止」把社保停了——这个操作是违法的。
依据是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第十二条:
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、停产,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,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;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,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,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,未提供正常劳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。
关键在于:停工停产期间劳动关系存续,用人单位仍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,不得以此为由停缴。待岗是企业经营困难下的临时用工安排,劳动合同仍在正常履行链条上;中止则是权利义务暂停,两者不是一回事。
不看地方口径,直接照搬外地规则
人社部等七部门《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》(人社部发〔2020〕17号)明确:
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,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,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,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。
人社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(人社部函〔2020〕62号)中,用人单位以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为由主张中止履行、免除相应义务,未被支持。相关评述指出:
劳动法未引入不可抗力免责条款,主要原因是劳动关系是具有从属性的不对等关系,若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免责,会直接影响劳动者的生存权。
本次核查未检索到湖北省关于劳动合同中止的专门规定。同时,协议怎么写、中止期间社保如何处理、合同到期是否顺延,各地口径存在实质差异,甚至相反。
稳妥的做法是:在动手之前,先向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部门确认本地适用口径。这一步花不了多少时间,但能避免一份协议最后被认定为无效。
HR现在可以做三件事
不用急着改制度,先把下面三件事做了,风险就控住大半。
  1. 先分类,再定性。把手上「人不在岗但关系还在」的情况逐个过一遍,分清到底属于哪一种:是长期脱产学习或停薪留职这类协商事项,是被限制人身自由,是长期两不找,还是单纯的停工停产待岗。定错了性质,后面每一步都会错。
  2. 一切落在纸面上。凡是涉及中止的,必须有书面约定,把中止事由、中止期限、恢复用工条件、中止解除的法律后果、工龄与带薪年假如何计算这五件事写清楚。只有长期两不找这类情形可能依据裁判规则推定,其余都要有据可查。
  3. 把程序和证据补齐。涉及失联情形的,要通过邮寄书面返岗通知、留存送达凭证等合规方式催告,达到合理期限后再作处理。不要单方宣布中止,也不要放任不管造成历史遗留问题——等到员工临近退休才提诉求,处理成本会高得多。
写在最后
规则往细里走,对企业是好事。以前遇到这类情况,企业往往只有两条路:要么违法解除,要么无限期待岗。现在多了一个中间选项,管理空间是变大了。
但所有规则都有边界。边界之内是管理,边界之外是风险。这次的细则之所以容易被传偏,就是因为它同时讲了两件事: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止,以及中止和别的状态有什么不同。后半句被截掉之后,前半句就变成了一个陷阱。
对HR来说,最实在的一句话是:先把场景分清楚,再谈条款怎么写。

 
本文 依据公开发布的法规、规范性文件及官方媒体报道整理完成,供企业HR参考,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。具体案件与本市适用口径,请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答复及专业法律意见为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