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rt.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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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 |
关键事实 |
结果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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杭州周某案(杭州中院 2026 年 4 月 28 日发布) |
某科技公司 AI 大模型问句质检项目主管,月薪 25000 元;公司以 AI 替代其质检工作为由调至普通运营岗,月薪降至 15000 元,降幅 40% ;协商未成后单方解除 |
仲裁、一审、二审均支持劳动者,认定违法解除,赔偿 26 万余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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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刘某案( “ 北京人社 ”2025 年度仲裁典型案例) |
2009 年入职某科技公司任数据采集员; 2024 年初公司全面转向 AI 自动化采集,撤销其部门及岗位; 2024 年底以 “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” 为由解除 |
北京仲裁委支持劳动者,赔偿 791815.42 元;公司起诉后一审、二审均维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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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某设计师案(广州中院 2024 年 1 月审结) |
某智能科技公司平面设计师岗位被 AI 取代,公司拟调岗为全案设计师,沟通未达成一致后单方出具解除通知 |
法院认定使用 AI 是公司因市场变化在自主经营范围内作出的调整,不属于 “ 客观情况 ” 范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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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原画师案(北京三中院审理) |
某科技公司原画师,因 AI 画图软件成熟降低原画设计成本,公司以 “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” 为由解除合同 |
仲裁、一审、二审均支持劳动者;公司未就协商调岗提交证据,承担不利后果 |
Part.02
Part.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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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较项 |
被认定违法的案件 |
被认定合法的案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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技术是否已实际替代岗位 |
以 “ 成本优势 ”“ 技术冲击 ” 为由,替代结果尚未落地或缺乏证据 |
已提交技术开发合同、电子邮件等证据,证明系统实际投入使用并替代了原工作内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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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真实协商 |
未协商即调岗降薪,或无法举证曾协商 |
经多次谈话协商变更岗位及工作地点,过程可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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调岗方案是否合理 |
新岗位待遇大幅下降(如降幅 40% ),且未补偿额外成本 |
未出现断崖式降薪的认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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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除时是否说明真实理由 |
直到仲裁阶段才以 “AI 替岗 ” 为由辩解 |
解除事由与调整事由一致 |
Part.04
Part.05
Part.06